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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出细则 营业额4亿企业合并须申报--政策法规--中国加盟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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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出细则 营业额4亿企业合并须申报

 时间:2008-8-5 浏览次数:80次

 

  针对《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达到标准要进行申报”的法律要求,昨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对这一法律要求做出了具体标准。


  根据新《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这个会计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就要进行申报。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

  另外,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若只在国内进行经营,那么所有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内,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国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这样的经营者集中要进行申报。

  对于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会产生垄断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

  对于营业额的计算,国务院将在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后,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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